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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候補婚姻財產制度 – 取得財產分享制




夫妻在締結婚姻的時候,如沒有選定婚姻財產制度的話,便會適用法律規定的候補制度 – 取得財產分享制。


取得財產分享制是結合了分別財產制及取得共同財產的優點,既使夫妻在婚姻期間能自由處分財產,亦能在解銷婚姻時體現到互相扶持的原則。


在婚姻的存續期間,夫妻在各自對結婚前或選用此財產制前屬其所有之財產及其後基於任何原因而取得之財產具擁有權及收益權,並得自由處分,除法律規定之例外的情況。


當停止使用取得財產分享制,為了令到夫妻各自在使用該制度的期間內所增加之財產相等,財產增加數額較少之一方有權從他方供分享財產所增加數額與其本人供分享財產所增加數額的差額中取得一半,例如丈夫在使用該財產制時供分享財產增加了10萬,而妻子同時增加了8萬,在停止採用該財產制的時候,兩人所增加供分享財產的差額為2萬(10萬– 8萬),此時,妻子對丈夫便擁有1萬的債權。


如果採用了該制度,夫妻就更改上述比例之約定均屬無效。夫妻之間的供分享的財產主要為在財產制存續期間以其勞動取得之收入,但法律亦有規定不屬夫妻共同分享的財產,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


資料於2017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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