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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及現金速遞業務屬受監管金融機構的專有經營活動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代購店如提供正常代購服務不構成違反金融法規,惟當向客戶提供匯兌服務、為客戶代充內地電子錢包及為客戶轉賬至內地銀行戶口,則會被視為從事匯兌及現金速遞業務。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只有獲許可之金融機構方可在澳門從事金融活動。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從事金融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將構成“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款1萬至500萬澳門元不等,且當違法行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高於250萬澳門元時,最高罰款可達至該利益之兩倍。

現時,市民除可便捷透過澳門銀行轉賬至內地銀行賬戶外,亦可簡便使用由澳門金融機構發出的支付工具於內地電商平台進行消費。


不論對於代購店或市民,代充服務均存在風險,雙方都有可能無辜被牽涉其他犯罪或清洗黑錢而負上法律責任。


上述資料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微信官方帳號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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