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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勞動關係法 – 懷孕期間





根據澳門《基本法》之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得,不因國藉、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故此,法律賦予女性僱員在懷孕期間應享受的權利。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之規定,女性僱員是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五十六日有薪產假。然而,此權利只賦予於在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 對於在享受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的女性僱員,其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例如勞動關係滿一年前其已享受五十日的產假,其餘六日的方為有薪產假。 在五十六日的產假中,四十九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而餘下的日數則由女性僱員自己選擇在分娩後享受,或是在分娩前部份享受。 在例外的情況下,如女性僱員誕下死嬰,其亦能享受產假;如女性僱員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其亦能享受至少二十一日的產假,且根據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其的產假最多可為五十六日;如女性僱員的活產嬰兒在產假期間死亡,該產假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其可享受的產假是不可低於五十六日。 而在女性僱員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三個月,僱主是不能安排其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僱主如非有合理理由,不可以單方面解僱正於懷孕期間或分娩三個月後的女性僱員。 如有違反以上的規定,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個僱員將科MOP20,000.00至MOP50,000.00的罰金。 資料於2017年11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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