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澳門事實婚之規定




結婚係男女雙方擬按民法典規定之完全共同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訂立之合同,如雙方沒有或不想根據法律規定締結婚,但雙方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者,我們可視為事實婚關係,但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1. 雙方均為十八歲以上;

  2. 沒有明顯精錯亂,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之禁治產或準禁治產;

  3. 如之前有婚姻關係,先前婚姻已解銷,即使該結婚紀錄未載於有關婚姻狀況之登記亦然;

  4. 非為直系血親關係及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5. 自願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至少兩年。

在計算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之期間,應以如下規則:

  1. 開始同居時,如事實婚關係中之一方或雙方尚未成年,則有關期間須自年紀較輕之一方成年之日起計;

  2. 如事實婚關係中之任一方為已婚,則有關期間須自其與配偶事實分居時起計。

在事實婚關係下,雙方的財產是不會受到婚姻中的財產制度約束,即使將來雙方要分開,是不須受到財產制度的影響去處理財產問題。如雙方誕下子女,母親與子女之親子關係是會因出生之事實而產生,但父親與子女之親子關係是需要透過認領而確認的,因為這是不同於夫妻的情況,一般而言父親身份都是推定為母親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出生或受孕之子女,而在事實婚的關係之下,則是需要透過認領方式才能確認父親與子女的關係。 在繼承方面,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只可透過遺囑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繼承,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則不能享受澳門特留份繼承制度下的保護。因此,如果另一半死亡,且沒有訂立遺囑的話,先扣減特留份的部分,便開始法定繼承的部份。首先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當沒有上述兩者的時候才到與死者有事實關係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可見相比起配偶,法律對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的保護是較為弱的。 ​資料於8月更新


2,679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