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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半公罪、私罪?

已更新:2020年12月10日




近年來隨著「動物保護法」、「家庭暴力法」以及性騷擾罪等等刑事法律出台,社會對上述的犯罪是否納入公罪、半公罪或私罪產生巨大的迴響,故此本文將進一步解說上述三個概念,以除去大眾對該三個概念的一些疑惑。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的「誕生」 上述三個概念都是來源於「國家追訴權」,國家追訴即是針對追究罪犯刑事責任並非僅由受害人的意願來決定,而是當國家發現有犯罪消息後便會展開一系列的刑事程序。一般在具有充分跡象的情況下,儘管受害人不作為或甚至不想繼續追究,國家的追訴機關仍會針對該嫌犯作出控訴,並交由法院判定其罪行是否成立。故此,公罪、半公罪及私罪是根據國家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追究的程度而定斷。 公罪 公罪,顧明思義是指針對這些犯罪,儘管受害人拒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追訴機關(於澳門為檢察院)仍會提出控訴。原因是基於國家需要維護這些「公共利益」及社會和平秩序,而且這些犯罪往往侵犯到社會上一些重大的法益,例如生命權、身心完整性權、社會安全等等。在法律上,這些犯罪都不取決於受害人的告訴及自訴,檢察院可以根據其偵查所得證據而提出控訴。於澳門公罪主要為殺人罪、嚴重傷人罪、綁架、偽造文件罪、搶劫罪等等 半公罪 半公罪,又稱為準公罪,針對這些犯罪檢察院仍然具有追訴權,然而是需要由受害人提出告訴,即是明確表示其欲追究涉嫌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方會啟動整個刑事程序,並且在具有充分跡象的情況下提起控訴。被害人告訴的作用僅是啟動刑事程序,在被害人沒有撤回告訴的情況下,作出控訴與否都是檢察院決定的。於澳門,半公罪的例子為性脅迫罪(在受害人沒有因而自殺或死亡的情況下)、侵犯住所罪、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三萬元的盜竊罪等等。 私罪 私罪,針對一些影響社會利益較淺的犯罪,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公開及抵毀罪,為了尊重被害人的選擇程序的權利或其意願,立法者規定檢察院不享有追訴權。即是不論啟動刑事程序或提出控訴,都是取決於被害人的自訴。 ​資料於2018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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