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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類型




在聘請僱員的時候,我們會與僱員訂立一份合同,合同的訂立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雙方可訂立僱員享有比<<勞動關係法>更優厚的條件,但絕不能差於<<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例如根據<<勞動關係法>>第46條,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在翌年有權享有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如合同其中一條條款訂立少於六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則有關的條款視為不存在,且以六個工作日有薪年假代替。 勞動合同可分為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及不具期限的合同。具期限的合同訂立的前提為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如季節性、過渡性的需要、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替代缺勤的僱員等等。 具期限的勞動合同亦可分為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及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間包括續期是不得超過兩年: 如訂定提供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訂立期限最長只可為六個月; 如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執行的不可預計的工作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訂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具有確定期限的合同如沒有雙方相反的聲明,合同於屆滿時終止,不會自動續期,而欲續期,只可續期兩次。 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則以完成合同標的所需時間為期限,如僱主知悉完成合同標的預計日期的情況下,須按法律規定的預先通知期且以書面的方式通知有關的僱員。如僱主沒有作出以上的預先通知,須向僱員支付相應所欠的預先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 資料於2017年6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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