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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之法律問題

已更新:2021年3月30日

在嬰兒出生後30天內必須辦理,相關登記之辦理的部門為民事登記局。而完成出生登記後,父母應為嬰兒申請出生證明書(俗稱出世紙),及辦理申請居民身份證及出生津貼,但父母任一方須符合法定條件方可申領。


有關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須遞交:


  • 澳門出生證明書正本 ;

  • 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如申請人持有香港身份證,須遞交正副本。

欲更多的資料請到身份證明局之網站。


申請出生津貼的對象及資格為在子女出生所在的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申請期間為嬰兒出生後60天內申請,且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網址下載有填寫有關專用申請表,並攜帶以下的文件辦理申請:


  •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

  • 子女出生登記證明影印本/出生簡報影印本/設立收養關係的法院判決影印本(均須出示正本),或書面同意本基金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事登記局索取有關證明;;

  • 申請人的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本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欲取得更多資料可到社會保障基金會之網址查閱,亦可參考相關的法律第4/2010號法律。


成為父母親亦有權享有法律賦予的產假,根據第7/2008號勞動關係法規定,父親有權請假2天,且為合理缺勤; 而母親則有權放產假56天(如工作滿1年,視為有薪假期)。



資料於2017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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