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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住宿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隨著本澳旅遊業之日益興旺,住宿需求亦隨之而大幅增加,社會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非法旅館,且衍生出多方面之問題。

現時提供非法住宿行為日趨隱蔽,執法部門亦難以監管。有些非法住宿行為更不只是單純的為賺取金錢,非法禁錮、販賣毒品、操縱賣淫等非法行為亦於非法住宿點常有發生。這些非法旅館造成社會上多方面之隱患,租客品流之複雜亦嚴重影響澳門居民的日常生活。

有見及此,澳門政府於2010年修訂了第3/2010號法律,就非法提供住宿之行為訂定監察措施及處罰制度,以加強打擊該等活動。對非法提供住宿者,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者,均科處澳門幣二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款;對招攬他人入住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者,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如有關樓宇或單位有強烈跡象顯示用仍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一些臨時措施,包括:在門上施加封印,中斷水電供應等。

然而,現在的行政處罰行為成效收益有限,阻嚇力有待加強。早前,澳門社會上亦有意見表示,政府切實修改相關法例,把經營非法旅館刑事化,才是改善現況之實際辦法。

*參考第3/2010號法律第9及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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