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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工作時間及超時工作的規定




一般而言,僱員都要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僱主有權訂定為其服務的僱員的上下班時間,但當修改載於勞動合同內的上下班時間是需要得到雙方同意。如僱員是從事領導、主管及外勤監察的工作、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無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的工作、又或家務工作,則不需要受到上下班時間的限制,這時便需要以書面方式達成協議。

根據澳門7/2008 <<勞動關係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而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裡所指的時間是不包括工作前需要的準備時間,亦不包括為完成已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業務及服務所需的時間,但如兩者合計每日超過三十分鐘,則不計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當中。


如不按照以上規定安排僱員的工作時間,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幣二萬五千元的罰金。


超出了正常工作時間而繼續提供工作,我們稱為超時工作。超時工作原則上應由僱主預先要求並得到僱員同意或由僱員主動提供並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在例外的情況中:

  • 如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時,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同意而安排其提供超時工作,而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且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

  • 如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同意而安排其提供超時工作,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


如不遵守法律規定對超時工作報酬的計算規則,對僱主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金。

​資料於2017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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