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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類型




離婚

離婚有兩種,一種是以和平及雙方協議的方式下兩願離婚;一種是尋求法律途徑的訴訟離婚。

兩願離婚

在維持婚姻關係的時間內,如沒有子女或有子女但已成年,可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然而,進行兩願離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雙方必須維持婚姻關係已滿1年;

2) 雙方都同意離婚;

3) 雙方都同意達成以下三項協議;

a) 婚後的扶養費支付

b) 子女扶養問題(如有子女)

c) 家庭居所的分配

如有未成年子女,則不能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必須聘請律師,於司法途徑上進行兩願離婚。


訴訟離婚

1) 單方提出訴訟離婚,須具備法定理由:

a) 一方違反夫妻義務,即違反尊重、忠誠、同居、合作或扶持義務;

b) 事實分居滿2年;

c) 一方失蹤滿3年;

d) 一方精神產生變化滿3年,且其嚴重性導致雙方不能繼續生活。

2) 須向法院提出;

須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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