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樓宇
臨時買賣契約
買賣雙方可選擇要不要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即預約買賣合同),此預約買賣合同分為具有物權效力及不具有物權效力。
買賣契約
不管有沒有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賣樓宇必須以公證書之形式訂立,該簽訂公證書之行為俗稱簽契;
可以簽契的地點有以下兩個地方: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任何一間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及海島公證署);
私人公證員
業主權益
澳門居民的居住方式以大廈為主,每戶都是一名小業主,小業主亦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
小業主大會
召開小業主大會的目的是以決議來選擇大廈的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費、訂立大廈管理規章及設立大廈共同儲備基金等問題。
管理委員會
如有出現小業主欠繳管理費的情況,由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員會有責任代表大廈追討管理費。
追討管理費之金額如超過MOP50,000.00,須聘請律師辦理;
追討管理費之金額如不超過MOP50,000.00,可以不聘請律師,自行通過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追討所欠之管理費。
大厦有小業主拖欠5年管理費約3萬元,如果發律師書追討,費用要多少?
煩請回覆!電話:66643970 郭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