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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樓宇及業主權益的法律問題




買賣樓宇


臨時買賣契約

買賣雙方可選擇要不要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即預約買賣合同),此預約買賣合同分為具有物權效力及不具有物權效力。


買賣契約

  • 不管有沒有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賣樓宇必須以公證書之形式訂立,該簽訂公證書之行為俗稱簽契;

  • 可以簽契的地點有以下兩個地方: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任何一間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及海島公證署);

    2. 私人公證員



業主權益

澳門居民的居住方式以大廈為主,每戶都是一名小業主,小業主亦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


  • 小業主大會

召開小業主大會的目的是以決議來選擇大廈的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費、訂立大廈管理規章及設立大廈共同儲備基金等問題。

  • 管理委員會

如有出現小業主欠繳管理費的情況,由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員會有責任代表大廈追討管理費。

  1. 追討管理費之金額如超過MOP50,000.00,須聘請律師辦理;

  2. 追討管理費之金額如不超過MOP50,000.00,可以不聘請律師,自行通過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追討所欠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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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Siuming Kok
Siuming Kok
Jun 10, 2022

大厦有小業主拖欠5年管理費約3萬元,如果發律師書追討,費用要多少?

煩請回覆!電話:66643970 郭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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