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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集會議的通則




公司的決議要有效成立須要符合數個要件,如有權限及按規定召集有關股東會議。若決議沒有納入召集會議通告的議程之中,有關的決議則為無效。為此,按法律規定作出召集通告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我們將介紹召集股東會之通則 (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公司):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股東會應由主席團或有關人士按為每一類公司所定之規定及期間召集,如上述人士沒有召集股東會,則由行政管理機關、監事會或曾召集會議之股東召集會議。如是首次的會議,則由股東召集。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召集的通告中,必須載有以下事項:

  1. 公司之商業名稱、住所及登記編號;

  2. 會議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3. 會議類別(股東常會或股東特別大會);

  4. 會議之工作程序、並說明應交由股東議決之事項;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股東是有權查閱按法律或章程規定應在股東會召開前向股東公開之一切,因此法律亦規定召集通告中應列出置於公司住所或在公司章程允許下上載於公司互聯網網頁供股東查閱的文件。

如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須符合會議法定人數方可就特定事項進行議決,在召集通告內可同時定出下次會議的日期,以便第一次會議出席者未達會議法定人數時,召開第二次會議,但兩次會議的日期應至少相隔七日。

如欲臨時增加會議的決議事項,則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1. 全體股東親自或透過為此而具備特別權力之代理人出席;

  2. 全體股東明示同意討論之事項。

召集通告應由主席團主席簽署,否則有關股東會亦會視為未召集。

資料於2017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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